(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NO:SC12261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条 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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