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起,各人民法院纷纷将执行异议案件交由审监庭办理,营山法院亦是如此。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准确、高效的办理每一件执行异议案件,营山法院审监庭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学习过程中,总结得出案件审理中程序上几个关键点:
一是管辖法院的确定,异议人应当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包括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以及经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的法院;
二是审判人员的组成,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审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且参与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列为合议庭成员。
三是审理期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的三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后的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四是异议人不服裁定的救济途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异议内容,可提起再审;反之,则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曲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