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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院队伍建设思考
www.phlocator.com 】 【 2017-06-06 17:58 】 【来源:bet36体育在线投注】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能够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基层检察院是检察系统的细胞,是检察改革的基层实践单位,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整体建设的基础。当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基层院队伍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院队伍建设,已成为摆在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作为川东北中心区的顺庆区人民检察院,面临新的形势,笔者结合顺庆检察院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谈一点浅薄的认识。
  
  一、顺庆区检察院队伍现状
  
  顺庆检察院设置的内设机构为15个。截止2017 年 5 月,顺庆检察院现有政法在编人员80 人,平均年龄43岁,其中领导班子7人,平均年龄48岁;中层干部21人,平均年龄42岁。全院30岁以下干警仅有13人,41岁以上干警有51人。
  
  全院共有入额检察官29 名,占全院总人数的36%; 检察助理26人,占33%  司法警察 7 人,占9%;书记员7名,占全院人数的 9%。从全院队伍情况看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整体年龄结构偏老。在职人员中, 51 岁 以上24人,占在职人员的30% ,41 至50岁的 23人,占在职人员的29% ,31至 40岁的20人,占在职人员的25%,30 岁以下的 13人,占16%。二是党员比例高,突出了共产党员的主体地位。中共党员 68名,占 85%;无党派人员12名。三是接受过高等学历教育的人数占较大比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员达89%,其中硕士研究生4人。大专学历9人,占 11%。
  
  近年来顺庆检察院通过公招,选调人员,加强全院作风业务建设,使全院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全院干警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得以有效发挥,顺庆检察院作为南充检察系统的主力军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不能忽视的是由于多种制约因素的存在与困扰,基层检察机关的作用远未能充分发挥,还存在较多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二、存在的问题
  
  1、检察业务工作与地方事务性工作的冲突。
  
  检察机关有以下四种职权: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其承担着打击犯罪、保障民权、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然而近几年来,一直强调检察工作要为当地经济发展大局服务,服务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理应承担服务民生、服务群众之责任,此点毋容置疑。但检察机关承担这方面的职责,更应当从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和法律监督的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谈。现实状况更多的是,地方政府将检察机关视为自己的职能部门,参与地方政府的各种行政性工作。如督查检查、考核评查、招商引资、征地折迁盯防上访户等一系列的地方工作。这些地方工作无形中加重了检察官的工作负担,特别是对于基层检察院,其本身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这些繁杂、重复且缺乏实质作用的事务性工作不仅牵制了大量人手和精力,还为检察专业化队伍建设形成了阻碍,致使基层检察机关的时间、精力、资源投入不断被分流、挤占,业务中心地位受到动摇,工作重心不断向事务性工作偏移,并造成职能的错位。而权力的配属,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检察院都有其各自的职能范围,本当各司其职,但如今政府却将本属于其职能部门的工作分解给法检机关,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地方考核当中,按分计算划分档次,从而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的公正性。
  
  2、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地位反差形成的冲突。
  
  随着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突出和提高检察官的地位与待遇的同时,也打破原有利益格局。这反过来也会降低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自豪感,一定程度上影响广大检察干警工作积极性的提高。按照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检察辅助人员有协助主任检察官处理好各种案件事务的义务和责任。责任和义务相当,而地位和待遇如果没有寻求到一个恰到好处的平衡点,便可能导致检察官与其他检察人员之间无法真正实现优势互补,分散检察官的注意力和精力,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可能造成人浮于事,进而影响到分类管理的初衷,从而形成新的利益冲突。
  
  3、司法责任制与个人职责权能的冲突。
  
  现实呼唤办案责任制。不独立则无公正,不独立则无责任。检察权的司法属性需要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证据事实的亲历性前提,而且具有司法判断性和法律适用性的特征,其职务行为直接产生确定的效力又能提高诉讼效率。这些仅靠集体独立而无个体相对独立是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的,因此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点就是赋予检察官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使其根据自己直接感知与判断来处理检察业务。然而由于相关的解释规定不够,目前一些入额检察官为了避开风险,仍然事事请示汇报,全由领导做主,甚至将一些不必要的案件提交到检委会讨论决定,害怕担责,不敢担责,回到了传统办案的老路上去。此外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出台,也使得一些检察官选择少办案来降低被错案追究的风险。
  
  4、上下体制不畅的冲突。
  
  条块分割、双重领导,使得检察工作机制不顺畅。双重领导,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院进行领导,同时,下级检察院也要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这种体制的直接弊端是检察权地方化。特别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时,所引起的立案难、查办难、处理难等问题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检察权地方化,且基层检察机关财政权、人事职级都被地方政府所管理。因此当检察机关要查办地方政府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肯定会受到重重阻碍。
  
  5、考评体系设计与基层实际操作的冲突。
  
  近年来,具体从事自侦、侦监、公诉、民行、监所等业务工作的检察官都有一种共同的感受: 为了尽可能不影响执法办案考评指标的完成,需要考虑诸多案件事实证据以外的因素,往往顾此失彼还影响效率。如: 公诉案件的不诉虽属法定情形,但不诉率却是要考核指标之一,而且捕后不诉率还会影响到侦监部门的考核,因此,不得不反复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协商,除了专业知识,检察官还需要某些智慧和协调能力,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形象地位。
  
  6、检察理论及业务技能长期得不到加强。
  
  目前基层检察队伍人员构成大体可分两种:40岁以上的大多是半路出家,40 岁以下的大多是法学专业出身。前者的底子薄是时代所致,但后者也基本是在 “吃老本”,即使那些一贯注重自学的年轻检察官,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客观上也没有充裕的自学时间,检察理论及业务技能长期得不到提高加强。基层从检一、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检察官,自进院以来,几乎从未接受过相对系统的检察理论及业务技能培训,知识来源零碎,东拼西凑毫无系统性可言,有些认知甚至是错误的。
  
  三、对策
  
  1、突出业务重心。
  
  事务性工作对业务性工作的挤压,日益影响到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事务性工作必不可少,甚至有些也是日常之必须。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构,其司法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本职,我们不是也不可能是国家机构中的主角,对于地方性事务,我们不能分出太多精力去做。在此方面,上级机关不仅要以身作则,还要考虑基层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除非日常及必需,应适当减少检查、评比的频率与次数。不仅如此,上级检察机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要与下级政府、人大协调好关系,减少政府的临时性、业务外任务分配与摊派,为基层检察院减负,使得基层检察院得以集中精力、人力、物力于业务工作,突出业务重心而不致重心偏移。另一方面,采取社会公开招聘、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缓解人员短缺掣肘。在符合保密制度和办案程序的前提下,主动面向社会购买社会服务,降低检察官事务性工作压力。如顺庆检察院就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面向社会招聘了10多名社会辅助人员一定程度的缓解了办案压力。
  
  2、完善任职交流机制。
  
  一方面,要理顺晋升关系。建立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通往检察官的转任机制,通盘考虑考核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采取末位淘汰的方式,根据岗位适配性,实现一定比例的检察官和符合条件的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相互转任,避免人员定岗的僵硬,激发队伍活力。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在尚未进入检察官序列前,应建立检察辅助人员晋升及待遇的配套机制,并加快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晋升力度。另一方面,院党组遵循平等均衡原则,对于不同职级、不同类别的检察人员,都给予相同的关注,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减少“阻力”,放小“杂音”。同时通过不断加强检察干警的职业信仰和荣誉感,引导检察干警更好地追求公平正义,使得其真正提升职业荣誉感,实现个人从物质需要到更高层次的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转变。
  
  3、明确职责权利,加强宏观管理与指导。
  
  此次司法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检察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自主地办好自己所承办的案件,逐步减少或者剥离司法行政管理工作,逐步减少最终废止案件审批制度,实现“检察官上级”和“检察官管理者”向“检察官”和“法律监督者”的转变。同时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与权限。严格落实检察职责清单制度,按照“还权”于检察官的基本原则,顺应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规范检察权运行中各类检察人员的权责范围和具体事项。 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要从对具体案件的批示转移到对办案流程的动态监督,从对个案的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同时入额检察官也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避免依赖、推诿等现象的产生。
  
  4、理顺体制,尽早实行检察机关垂直领导。
  
  为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改革现行领导体制,加强纵向关系,减弱地方影响,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实质化。改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形成上下联动、政令上通下达、督促指挥得力的领导体制,确保检察机关依法高效行使其职权。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已明确规定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这项政策既符合检察工作实际需要,也顺应时代发展体现法治中国的进步。作为基层检察院要积极响应党的方针政策,加强理论研究与前期应对,在上级的统一部署下有序开展。
  
  5、建立科学完善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
  
  在现行岗位目标量化考核制度运行的基础上,打破以往的单一局面,由上而下将内外部考核目标进行融会贯通,根据各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机制,以准确衡量和评价检察人员的业绩和能力。在责任制约机制建立过程中,要把量化管理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考虑可比性、操作性、公认性、透明性这四个因素,针对岗位不同,职责不同,类别不同,确立不同的目标标准,把责任落实到人头。
  
  6、创新教育培训方式,不断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质。
  
  当前社会形势面临复杂化与网络化,对检察官的能力要求更高。检察官除了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技能外,还要求其具备群众工作能力,媒体应对能力等综合性素。这就需要我们充分激发检察人员的潜能,并根据业务特点和个人基本素质及特长,开展分类培训,建立学习效果评定机制,构筑终生学习体系。同时鼓励检察人员自学成才。对业务骨干实行特殊培养,为他们成长创造条件,努力培养出一批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和现代化建设的复合型人才。此外要抓好岗位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练内功上狠下工夫。岗位培训要着眼于当前执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提高检察人员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主。要经常性地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以职业化为导向。注重研究检察人才成长的规律,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机制。使检察人才培养成为有意识、有保障、有目标的长期的自觉行动。尤其是新招录的公务员,由于知识结构较为系统,通常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可在录用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为其量身打造合适的发展计划,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充分发挥其特长与潜能,丰富检察队伍知识与能力的构成。如顺庆检察院就出台了青年干警培养制度,通过以老带新,结对培训的方式提高青年干警成长步伐。
  
  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何晓荣

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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