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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www.phlocator.com 】 【 2017-06-22 17:34 】 【来源:央广网】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 依法受理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二)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增服务类别,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规定》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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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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