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化名)与徐楠(化名)系高中校友,曾是青梅竹马的恋人,如今杨红却将徐楠告上法庭,要求杨楠返还借款三万元。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徐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红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或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杨红徐楠曾是一对令人羡慕的校园情侣,好景不长,高中毕业后,徐楠参军入伍,成了杨红远在他乡的兵哥哥。时间和距离将两人的情感稀释,几年时光,他们分开后也各自结了婚。
本以为初恋就此画上句点,谁知2010年的同学会让两人旧情复燃,之后,杨红和徐楠一直保持着暧昧的联系。2011年11月,徐楠短信联系杨红,向杨红借款3万元为其母亲购买社保,并在短信中承诺会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结算利息,本金会在明年的“事中旬”归还。杨红收到短信后并未回复徐楠,但却向徐楠的银行卡里存款三万元。
2014年底,徐楠想结束这段暧昧关系重新回归家庭。二人情谊瓦解后,杨红无法接受人去财空的事实,一纸诉状将徐楠告上法庭。
徐楠辩称杨红向自己转款3万元时,两人正处于暧昧期间,互相有金钱及礼品往来,故该3万元应视为杨红赠与自己,且就算是借款,因借款发生在2011年,当时在短信中明确了还款时间是“明年事中旬”,短信中虽存在错误,但还款时间最迟应当是2012年12月31日,那么原告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起诉,原告于2017年4月7日起诉,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将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出具其他借款凭证,但被告通过短信向原告借款,原告也实际提供了借款,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在向原告发送的短信中承诺“利息我会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结算,本金也会在明年的事中旬还你,一样会履行手续”,该短信时间为2011年11月7日,但短信内容中的“明年事中旬”不能具体确认是2012年的几月中旬,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的规定,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前述之判。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营山法院 简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