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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运用支持起诉职能保护事实孤儿合法权益的可行性
www.phlocator.com 】 【 2017-07-24 15:05 】 【来源:bet36体育在线投注】

  弱势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检察机关既是重要司法部门,又是法律监督部门,是保护人民尤其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许多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探索解决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问题。仪陇县检察院近两年开展的事实孤儿司法救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笔者拟从仪陇县检察院开展的事实孤儿司法救助工作为视角,分析运用支持起诉职能来保护事实孤儿合法权益的合法性。
  
  一、什么是事实孤儿及其现状
  
  事实孤儿指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这是一个尚未被社会广泛知晓的群体——他们的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患有精神病、重残、重病、正在服刑(3年以上)等,另一方未履行监护照料义务1年以上,抑或是非婚生、遭遗弃后被收养,导致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2011年12月,民政部和北京师范大学儿童福利研究中心在当年10月至12月联合组织了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排查。结论显示,到2011年12月20日为止,根据全国20个省份的数据推算,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总数为57万,这非常接近61.5万的全国孤儿数目,由于长期缺乏关注,这个数字或许更为庞大,其中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的占91%。2013年6月,南京市江宁区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孩子死前曾因饥饿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吃粪便充饥。事发前,孩子父亲因向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被拘役,母亲曾多次将孩子丢在家中外出不归,这起悲剧再次引起了社会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注。我国已建立的孤儿福利体系,但目前事实孤儿没有被纳入到我国社会福利体系之内,因而在取得政府和集体组织社会支持之时就面临很多制度性障碍,仅能够享受非正规或非制度的临时救助,且救助的范围和水平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如果家族和邻里等非正式社会支持主体出现了经济上的困难,这类群体很可能就面临被遗弃的风险。
  
  二、仪陇县检察院开展事实孤儿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期间,仪陇县院收到群众反映:全县有部分儿童因形式上不符合孤儿条件,享受不到国家的福利保障,生活十分困难。该院干警深入多个乡镇进行了解,仪陇县的事实孤儿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父亲死亡,母亲失踪造成的。仪陇是一个劳务输出大县,青壮年出去打工,找的媳妇大多来自更加贫穷的地方,这些外地媳妇,一旦失去丈夫,便失去了所有经济和精神支撑,一般选择出走再嫁,这些失踪的母亲,基本没有一个再回头的,孩子们事实上就是无父无母,然而因为母亲还活着,他们不能被认定为孤儿,得不到来自政府的帮助,大部分跟随年迈的祖父母生活、有的甚至陷入自生自灭的处境。另一类就是捡养的孩子,因为捡养人在捡养他们时未报警也未办理捡养手续,捡养人死后,他们无人照管,由于时过境迁,取证困难,他们也不能被及时认定为孤儿。
  
  孤儿的范围限制过宽容易带来福利政策的负面效应,客观上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抚养义务人放弃应尽义务,将责任推给政府和社会。然而,对孤儿保障的政策范围限制过严,会将所有需要国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事实孤儿,排除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外,忽略了这部分孩子所面临的困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孤儿救助金的保障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孤儿救助金除了需要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基础材料外,还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也就是说,仪陇县的这些事实孤儿他们要孤儿救助金,第一类孩子除了要提供父亲的死亡证明外,还需要到法院宣告母亲失踪,并通过举证证明,拿到宣告母亲失踪的判决书。第二类孩子就要提供收养手续和养父母的死亡证明。要做到这些,对于年幼的事实孤儿或者年迈的爷爷奶奶而言,简直比登天还难。
  
  2014年底以来,仪陇县检察院立足支持起诉检察职能,针对仪陇县212名事实孤儿因形式要件不具备而无法享受福利保障问题,协调法院、司法、民政、教育等部门,整合县、乡、村三级力量,在全县全面开展了历时两年的事实孤儿救助工作,仪陇县检察院将摸排出的212名事实孤儿全部建档纳入信息库,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救助:11名捡养时未办理捡养手续的孩子,由各乡镇府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孤儿救助;22名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两年以上的儿童,由检察机关受理申请、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其父亲或母亲失踪,确认其孤儿身份获取救助。这解决了身份问题的33名事实孤儿每人每月将享受748元的救助金。针对剩余179名不能确认为孤儿的事实孤儿,仪陇县检察院积极与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协调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就学困难问题,县民政局将其中167名事实孤儿纳入困境儿童进行救助,每月发放400元的救助金;教育局对在本县就学的110名事实孤儿,全部免除学校读书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学杂费等,并根据读书阶段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助。
  
  三、仪陇县院运用支持起诉职能开展事实孤儿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支持起诉的规定,仅有《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个条文,而对于支持起诉的条件、支持起诉的程序、支持人的诉讼地位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相当多的学者承认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支持起诉原则,但也有一些学者反对过多的国家干预,进而对支持起诉原则的价值产生了怀疑。立法上的不完善和理论上的争议,也给仪陇县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带来了重重困难。
  
  (二)其他职能部门的同志不理解、不配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仪陇县检察机关开展的事实孤儿救助工作,牵头了公安、法院、司法、民政,教育等部门,由于对检察机关职能理解的片面,很多其他部门的同志在做此项工作并不是十分地配合,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在多管闲事,多此一举。同时有一些审判人员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造成了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地位的不对等,甚至与审判独立相冲突,妨碍司法公正。
  
  (三)很多母亲来自外地,身份信息不详,无法提起诉讼。前文也提到了,仪陇县是一个劳务输出大县,青壮年出去打工娶回来的都是些外地媳妇。在排查出的212名事实孤儿中,很多事实孤儿的母亲都是来自外地,有的事实孤儿的父母甚至根本就没有办理结婚证,所以在调查中发现,事实孤儿家人只是知道孩子的母亲叫什么名字,大概是什么地方的人,但是中国何其大?人口何其多?重名的更是常见,很多农村老年人文化低,连知道的名字都是小名或者音同的名字。这样的情况,根本就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四)事实孤儿的监护权问题令人担忧。这些事实孤儿在父母死亡或失踪后,一般都是由爷爷奶奶等其它亲人照料,但调查也发现,很多事实孤儿他们除了父母根本就没有其他亲人,有的是由邻居照料,有的独自生活,还有的爷爷奶奶年纪大体弱多病根本不能照顾他们的生活。
  
  (五)宣告失踪的母亲回来后应该怎么办?没有监督机制和退出机制。宣告失踪的父亲或者母亲宣告失踪的条件是失踪两年以上,但是不能保证有的已经经过程序被宣告失踪的父亲或者母亲会重新出现,谁来监督这种情况的出现?这种情况出现后由谁来申请撤销该父亲或母亲的失踪宣告,已经解决孤儿身份的事实孤儿在宣告失踪的父亲或者母亲会重新出现孤儿身份如何退出?
  
  (六)是否存在个别家庭隐匿事实孤儿父母行踪来骗取国家救助的情况。解决身份后的事实孤儿每月发放七百多元元基本生活费,这笔钱在一些贫困的农村,是很大一笔钱,会不会出现有母亲为了让孩子能领到这笔钱而故意放弃抚养?这样反而产生了副作用。这也是大家在开展此项工作中普遍担心的一个问题,也是很多检察机关在看到仪陇县检察机关的成功经验后始终不敢效仿的原因之一。但是,什么事情发展都有它的两面性,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担心它不好情况的发生而放弃保护大多数人的权益。
  
  (七)事实孤儿的心理健康需要关注。开展救助的工作人员在对事实孤儿摸底走访时发现,大部分孩子胆怯、自卑、沉默寡言、感觉孤独、不愿与抚养人交流沟通。社会和家庭提供给事实孤儿的心理关爱不足,同时大多数事实孤儿处于心理和生理发育的关键阶段,容易因遭受家庭创伤、缺少父母关爱与支持、生活困顿、缺少监管、受其他孩子歧视等,导致他们的心理在学业、情感、人际交往、自我评价、安全感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四、检察机关支持弱势群体提起诉讼的合理性分析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帮助不能独立完成诉讼的当事人完成诉讼的制定。其办理案件的范围限定在三种类型:一是国家利益受损害的案件;二是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受损害的案件;三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案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作为民行检察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性也非常明显,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价值:一是具有实现检察机关对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重点保护的价值;二是具有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维护公共环境、公共利益的价值;三是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注,实现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从而起到社会工作调节器的作用。
  
  支持起诉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一个原则性制度,只在总则中有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并未修改,仍然是仅在总则中有所体现,并无具体操作规则的规定,因而学术界关于该制度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的案件与日俱增,这也说明该制度的实践意义是非常的明显。近年来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日趋重视,检察机关对业务创新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于是支持起诉制度成为了检察机关业务创新的突破口,这也更凸显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价值所在。
  
  一直以来,法律对于弱势群体都作了特别的保护,这不但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更是因为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弱势群体最大的特点就是经济地位低下,社会生存能力较低,其基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维护,因而必须有个强有力的主体来支持其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检察机关则是最合适的人选。
  
  作为个例来说,近年来,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服务民生作为第一要务,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主动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的事实孤儿司法救助工作积极采取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的方式,维护事实孤儿的合法利益,解决了22名事实孤儿的身份问题。检察机关的主动作为,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起到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利用支持起诉职能保护事实孤儿合法权益
  
  (一)树立保护弱势群体新理念。一是树立公平的理念,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对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孤儿及他们的监护人,基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家庭环境的限制、个人身体、心理、心智的障碍等等原因,不能或没有能力行使法律上的救济手段,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要树立公平的理念,平等保护这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二是树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理念,才能自觉地在检察工作中承担起保护弱势群体的职责。三是树立法律监督的理念。检察员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自身要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应积极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保证在整个支持起诉过程中,各级乡镇府、审判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都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针对出现的问题,积极完善相关机制。仪陇县检察院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他们也在想办法解决,该院今年将继续深入开展事实孤儿救助工作,一是要与法院、公安、司法、民政、教育等部门建立长效的救助机制,包括监督机制和退出机制;二是要核实事实孤儿现有的监护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监护职责,如不合法采取支持起诉等方式变更监护人;三是成立事实孤儿救助工作志愿队,积极配合家庭及学校营造融洽的心理成长氛围,不断提升事实儿童自身心理健康素质。四是调查发现是否有父母故意隐匿行踪骗取国家救助的行为,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过支持起诉等法律手段责成其履职,对涉嫌构成遗弃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机关中算得上最贴近弱势群体,也最能够体察弱势群体的疾苦。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让弱势群体通过这一平台,得到检察机关的特殊保护和服务。
  
  用支持起诉来解决事实孤儿身份问题,从而开展事实孤儿司法救助,仪陇县检察院摸着石头过河,走在了前面,里面虽然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但也确实实实在在的帮助到了很多的孩子。因此,在事实孤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时候,仪陇县检察机关合理利用职能实施救助是值得肯定的。让事实孤儿悲苦的人生多一些光亮和温暖,离不开行之有效的法律与政策保障,离不开公共服务的伸展和人文关怀的重振。笔者同时在此呼吁:国家尽快制定事实无孤儿保障政策,建立完善预警、发现和救助机制,统筹分布各项资源,将事实孤儿纳入到国家救助保障中,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有尊严地获得社会关爱,获得平等实现中国梦的机会。

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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