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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思考与探索
www.phlocator.com 】 【 2017-08-22 11:07 】 【来源:bet36体育在线投注】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大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精心组织实施,促进矫正对象与社会的重新融合,避免他们重新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意义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形势下惩罚和预防犯罪要求变化,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刑罚执行制度,建立完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就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强调:“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建立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民主与法治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罪犯更好改过自新的需要。罪犯尽管被判罪服刑,但他们也有与正常人一样的需求和情感。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一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渴望自由的需求。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矫治,罪犯并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二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的情感寄托。罪犯如果被判刑入狱,就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生活残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等,而社区矫正使罪犯保持家庭生活的健全和婚姻关系的稳定,从而使其情感需求得到了满足,承担起自己对家庭应负的责任,将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和家庭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并能在生活上兼顾到家庭,促使犯罪人安心服刑,从而加速罪犯的自我改造。三是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的需要。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做好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社区矫正本质就在于对罪犯进行治理、修复,为罪犯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及原因
  
  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的改革,社区矫正规模不断扩大,社区矫正工作也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体制不顺,社会参与度较低。我国在2011年初刑法修正案(八)中才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度较低,难以形成管理工作最大合力。一是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还相对较短,加之宣传不到位,一些地方和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认识,“说人情”、“打招呼”的现象时有发生;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也很陌生,对把符合条件的罪犯转移到自己的身边服刑,表现出或多或少的担忧与不安;对于矫正对象而言,要求他们按时报到、提交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有些人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自己不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二是刑法修正案和新修改的刑诉法只是解决了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问题,但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权力和义务等都没有具体涉及,开展工作仅仅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缺乏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立法,法律规范的不完备和滞后性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三是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度不高,社会组织参与机制不健全,社会志愿服务意识不强,社会力量作用发挥十分有限。
  
  (二)机制不畅,部门间配合乏力。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参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衔接机制不够健全,移交、收监、奖惩等需要多部门协调完成的工作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往往形成司法行政部门一家单打独斗的局面。一是司法局与法院之间,主要是本地人员在外地犯罪的,司法机关做出的审前调查建议,部分审判法院不予采纳,造成“今天”将罪犯纳入社区矫正,“明天”就开始办理转移文书等现象发生;对司法机关做出的撤销缓刑等建议一直不予回复,司法机关不能开展后续工作,难以产生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个别法官在判案时为了平息罪犯的情绪,做一些社区矫正工作的反面宣传,导致罪犯矫正时不服管教,增加工资难度。二是司法局与公安之间,主要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再次犯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脱管人员的抓捕、收监执行的配合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三是司法所与矫正对象所在村社(单位)之间,接收矫正人员时大多只有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人员在场,各村社(单位)往往只是事后在矫正责任书上签字、盖章,对其分工、责任不明确;大部分已就业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每月学习、劳动请假时,都怕用人单位知道自己是服刑人员后而被解雇,出现请假难的问题,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三)措施不够,矫正方式仍单一。目前,社区矫正主要还是以传统教育方式为主,措施大多限于定时报告、填写表格、外出请假等。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矫正对象的排斥和歧视现象仍比较普遍,造成使他们破罐破摔、自暴自弃。加之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少、阵地不足,组织集中教育只是教条式的学习,有的根本没有落实教育时间和教育方式的多样化;心理矫正手段因缺乏专业人才,基本都没有开展;公益劳动也不尽人意,起不到较好的矫正效果。
  
  (四)保障不足,矫正质效难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始终面临执法力量不足、执法经费短缺等重要因素的制约。一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严重短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与社区矫正工作任务严重不相适应。专兼职司法助理员,除需要履行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外,同时还承担乡镇综治、维稳、信访等大量工作,投入社区矫正工作的精力和时间不能得到保证,矫正措施和任务难以落实到位。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总体呈现出人手少、兼职多、人员不稳定、专业人员缺乏、工作任务繁重等特征,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得到根本保证。二是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依然薄弱。只是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公用经费的大盘子拨付,没有将社区矫正经费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拨工作经费,建立保障机制,社区矫正经费只能从其它司法行政业务经费中挤占挪用。因财政供给有限,矫正工作体系中应有的招募社会志愿者、社会购买服务、建立公益性劳动基地、就业基地等工作受到严重制约,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要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加大科技监管力度,夯实工作保障基础,强化社会帮扶,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化宣传,营造社区矫正工作良好氛围。一要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同度。充分调动协调各方力量,关心、理解、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强化宣传教育,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人心,增强社会各方面支持、配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觉性。二要强化媒体宣传。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充分运用、创新宣传载体,整合利用系统资源,开展以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教育活动。通过详实的实证调查,鲜活的实际案例,宣传社区矫正在有效矫正罪犯、节省行刑成本、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等方面的显着效果。使公众接受让罪犯接触社会到社区服刑的观念,消除民众心中不正确观念,让公众接纳并支持非监禁刑的适用。三要旗帜鲜明地打击矫正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用好矫正手段和措施,对违反矫正制度、扰乱群众生活秩序的矫正对象,要果断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收监大会,依法采取收监等措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消除群众顾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协作,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虽然司法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但社区矫正工作有其特殊性,必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和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强化与民政、人社、教育、文广、工会、共青团等有关单位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延伸服务,努力协助司法所、村(社区)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劳动技能培训、再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多做工作,使社区矫正对象能谋得一份正当职业,获得一份稳定的收入,消除其后顾之忧。
  
  (三)强化举措,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是强化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发挥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完善工作衔接、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机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相关实际问题。二是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在国家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克服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基层基础比较薄弱等困难,认真研究,努力探索,大胆实践。制订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工作实际的,较为完整、配套的社区矫正监督、配合、协调、执行、责任追究等的工作制度,重点解决落实政府责任、部门责任、强化工作政策保障。三是重点加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按照刑罚执行要求,落实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建制编制,将社区矫正措施触角延伸到村居(社区),融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四是落实责任考核。各级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创建和综合治理的目标考核范围,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定期考核兑现奖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社区矫正工作局面。
  
  (四)强化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一是建立与社区矫正执法任务相匹配的人员补充机制。落实政法编制的有关规定,及时补充缺编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需要,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岗位职数,通过招录、选调和转业军人安置等途径,及时充实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确保有一定数量社区矫正专职执法人员。二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律等相关知识,专业性强,加强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可聘请心理学相关领域教授或者专家,或者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方面人才,兼职从事或指导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好社会购买服务政策。广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引入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与其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增强其工作责任心。
  
  (五)强化投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到位。一是政府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也要设立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并建立合理的动态增长机制。二是为社区矫正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要配备专业执法执勤车辆等社区矫正专业工具,同时,对矫正工作人员也要配备必要的人身安全设施。三是明确各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最低标准,制定社区矫正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确保社区矫正经费的专款专用。四是拓展社会筹资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社区矫正事业捐赠财物、提供服务等支持。
  
  (仪陇县司法局  何西奎)

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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