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严某、王某等5人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判决严某、王某等5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10月27日凌晨,张某(已判刑)乘坐出租车回到南充市嘉陵区碧桂园小区,因未带业主进门卡,门岗值班保安胡某某不让其进入,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张某遂电话邀约左某(已判刑)和被告人严某等人,意欲教训碧桂园保安。左某又邀约被告人刘某、王某、王某才、曹某等人,几人分别乘车到碧桂园小区与张某汇合。期间,保安文某向保安班长王某某进行了报告,王某某赶到门岗与张某进行交涉,张某、左某及被告人严某、刘某、王某、王某才、曹某遂将被害人王某某拖出保安亭,围着王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严某还将消防斧斧头去掉,用木把击打王某某背部,刘某用停车禁止牌砸王某某,几人将被害人王某某打倒在地后,张某怕事情闹大,让左某及被告人严某、王某、刘某、王某才、曹某等人离开,自己留在现场并报警处理。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腰4椎弓骨折,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王某、刘某、王某才、曹彪主动到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李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及被告人严某、刘某、王某、王某才、曹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王某某对被告人严某、王某、刘某、王某才、曹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嘉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王某、刘某、王某才、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王某、刘某、王某才、曹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嘉陵法院 陈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