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星火镇一名农妇冒用他人信息骗取养老保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其为购买保险向营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的20805.7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退赔的90195.52元发还营山县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杨某今年53岁,是营山县星火镇农民。2009年6月30日,杨某为达到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并尽早领取养老金的目的,冒用袁某的身份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并花费20805.75元在营山县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袁某的名义购买基本养老保险。至2017年8月,杨某共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90195.52元。2017年8月30日,杨某主动到营山县公安局星火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0000元。同年9月6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检察机关指控杨某犯诈骗罪,向营山法院提起公诉。受理该案后,营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审理过程中,杨某退缴赃款40195.52元。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琼蓉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全额退赃,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做出前述判决。
唐海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