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南充嘉陵的四姐弟却不赡养患癌的母亲。近日,嘉陵法院对杨某甲等4人作出判决,杨某甲等四人平均分担母亲的医疗费。
四子女不赡养患癌母亲,母亲将四子女诉至法院
2017年2月23日,唐某来嘉陵法院诉称,她与丈夫杨某恒婚后生育杨某甲、杨某乙等四子女现均已成年并成家立业,丈夫杨某恒于2015年3月20日病故。2015年10月,因查出癌症,唐某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近7万元,除医保报销外尚有38437.6元的自付医疗费,因四子女均不愿给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四子女均等承担自付的38437.6元医疗费
嘉陵法院判决子女平均分担母亲的医疗费
庭审中,除了杨某甲辩称其早些年将捡垃圾挣的钱都给了父母,而父母却把这些钱给了其他子女,他不同意赡养外,其余三子女均表示愿意分摊母亲的医疗费。
嘉陵法院认为,赡养扶助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四被告作为唐某的婚生子女,现均已成人并安家立业,在原告唐某年老多病需要赡养扶助时,除对生活上的照顾,还应承担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唐某多次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除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38437.6元,唐某作为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社保发放的1400元/月生活费只能满足其基本生活和日常开支,根本无法满足患重病后的自付医疗费所需,故唐某要求四被告均摊除医保未报销的个人支付部分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长子以其早些年将捡垃圾挣的钱都给了父母,而父母却把这些钱给了其他子女,不同意支付为抗辩,证据不足且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嘉陵法院判决四被告平均分担母亲支付部分的医疗费。
(嘉陵法院 赵福芳) |